工程案例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大陆法系1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2。立法机关编立《物权法》之时,综合当时不动产物权法律法规状况、征求各界意见的情况,决定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为原则的立法体例。经过十余年的贯彻实施,证明该立法体例是符合实践要求的,也进一步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并认同,因此,《民法典》物权编予以继承。在公示生效主义下,物权具有对抗力不言而喻,物权的公示有推定(登记真实)力、决定力(又称为物权变动的形成力)和公信力(德国法称之为善意取得的效力)1,具体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与经济意义。土地是指包括土地、森林、水、矿藏以及阳光、空气的一切自然资源。地上定着物,是指房屋、桥梁、铁路等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达到经济上之目的。不动产的物权,在各国都是传统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内部责任的划分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关键词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内部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一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就项目分别与承包人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发包和进行结算,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内部责任的划分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案情简介 A房地产公司从某市建设委员会取得某一广场的项目开发权。之后,A 房地产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合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区别认定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孙继红与宁夏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孝辉、陈栋辉、褚万欣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区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同投资、共享利润、 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根本特征。通过对案涉《投资开发协议》条款的审查,结合庭审中当事人对于涉案工程施工情况的陈述,合议庭最终认定《投资开发协议》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法律特征,应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北京房地产律师谈房地产产业如何走出困境减少损失 经过这几年的代理房地产企业的案件并经过一系列的研究,笔者感到,房地产企业如何使自己减少损失或者扭亏为盈,取得了一些经验及心得,为相关的顾问单位走出困境提供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供各位同仁参考。 经历了将近20年的房地产大开发,毕竟会拉动相关的产业等等,但是由于受到国际国内大气候大形势的影响,任何再好的行业等也都会有高潮的结束期,挣大钱的时候已经过去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想不到的困难,经济下滑纠纷增多,那么,怎样才能减少损失?不亏本或者还能微利呢?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类型 关键词 行政协议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集体所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
北京房地产律师曹敏//房地产纠纷案由:一、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1、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 2、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3、国有土地租赁纠纷; 4、商品房预售纠纷; 5、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6、项目转让纠纷; 7、房屋拆迁纠纷; 8、房屋买卖纠纷; 9、房屋租赁; 10、房屋典当; 11、地役权及其他以土地和房屋为标的的案件 12、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13、与房地产合同相关得撤销权纠纷案件;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工程建设,专业律师各20年!不按套路办工程纠纷疑难案15801061959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在建委机关,开发施工,设计招标,监理质检,鉴定审计等单位工作了二十多年,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 是懂专业的律师!------- 做专业律师20多年来,综合运用专业,法律,纪检,申诉等手段办理全国各地开发建设纠纷疑难冤假错案!咨询电话15801061959.
商品房销售者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其违约行为致使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第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