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辉某公司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铝型材剩余货款50万余元,并接收相应铝型材43吨,同时支付库房占用费。某建筑施工企业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供货合同,同时答辩认为已方已取消该批铝型材订单,不应支付该笔货款。围绕双方争议,经过两审终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建筑施工企业接收铝型材并支付铝型材货款50万余元。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辉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货款50万余元,某建筑施工企业接到强制执行通知后也申请强制执行辉某公司交付43吨铝型材。执行局经询问,了解到某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已无法使用该批铝型材。经过执行局居中调解,某建筑施工企业与辉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辉某公司以废铝买卖价格回收存放于库房的该批铝型材,某建筑施工企业补足余款,双方权利义务结清。
法院判决﹣:1.驳回某建筑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2.某建筑施工企业给付辉某公司加工费(含原材料铝锭价款)60万余元(已扣除某建筑施工企业已付的23万余元),并从2017年4月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某建筑施工企业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库存全部接收之日止,按年均7500元给付辉某公司占用库房的经济损失。
4.某建筑施工企业接收辉某公司加工定做完成的库存铝型材共计7274根,理论重量4万多千克。上述义务,某建筑施工企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
5.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鉴定费均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在建筑工程案件执行实践中,存在较多标的无法执行的情形,比如,判决中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归还吊篮,但是发现吊篮被偷了,无法执行:判决中要求交付建筑材料,但是建筑材料被损坏,无法完成交付:判决中要求返还脚手架,但脚手架被拆得七零八碎,无法完整返还......在这些情况下都需要对执行标的进行变通,才能顺利完成执行。
关于案件执行,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尽量避免被强制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调解书应当按照内容及时履行,否则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执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会在网上进行公开,进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前期的招投标工作乃至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对已生效的判决、调解书应当及时协调履行,尽量避免被强制执行。
(二)为避免被财产保全或限制高消费,应当做好支付预警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领域链条的中游单位,发包方、建设方为其上游单位,下游单位为供应商。有时会出现上游单位资金未到位而下游供应商的货款需要支付的情况。此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因无法及时支付贷款而与供应商产生纠纷。在双方已办理结算,且无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做好支付预警提示(见附件),做好事前
法条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