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涟水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属于再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据此,依照《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于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进入审查程序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然而,《解释》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裁定的范围未进一步予以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的范围,一直以来存在分歧认识。特别是以下两类裁判:一是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二是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就这两类案件申请再审时应否受理的处理,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有的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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