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xxx
男,汉族,出生1961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420625196xx77X,职业:无业,电话:1536xx668,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魏集镇中建五局
被申请人:xx
,男,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请求事项
请求 xx
回避。
事实和理由:
在院依法对申请人诉xx
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苏0322民初4719号,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如下:
一、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对被告徐xx
房地产有限公司超过举证期限(15日),近十多次,长达一年时间内的拖延诉讼的举证行为,置之不理,进行纵容,没有履行法官应有的职责,严重地拖延鉴定及其他诉讼程序的进行,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客观原因,申请法院调取调取证据,李伟不作为;
三、在被告徐州xx地产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地让其进行代理诉讼;
四、正式开庭时候,xx在门外抽烟一个小时,不仅法庭,不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第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六)有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的规定,现申请xx 回避,请贵院依法作出回避决定。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