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发布时间:2023-05-02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20624xxx25203X;无业;电话:189xxx065,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xxx观邸五号楼一单元2201号。

被申请人:李   ,女,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请求事项

请求       李              回避。

事实和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冀0722民初2230号,作为审判员事先已经参加了同案的另一程序的审理,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

现申请李       回避,请贵院依法作出回避决定。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9月29日

注意:书记员、助理法官分别写申请回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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