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咨询(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发布时间:2023-05-10

(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在两个相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后一个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须以前一个法律行为为条件,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概念。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无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2.区分意义:

(1)确认法律行为效果的独立性,如票据行为属无因行为,有偿合同中价金以票据支付的,即使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无效,该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

(2)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处分行为,若是有因行为,就是否认物权行为;反之,则为肯定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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