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
我公司与被告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韶路红星国际公馆二期的项目(长沙一缦臻酒店装饰)工程进行施工。
其中工程范围:13-17层楼的……;工程价款:510万;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为 150天,从 2020年 12月 3 日至 2021 年 4月30日。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被告频频违约不按时支付进度款、不按时提供甲供材及其他配合义务,导致工期延长原告损失巨大(保留诉权)。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对工程质量及工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xx月xx日通过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原告多次要求进行竣工结算并支付剩余价款未果。其中总价款为合同价款510万元加上变更签证xx万元,减去已经支付的xxx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xxx万,并支付以欠付工程款 xxxx 元为基数,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按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等证明。
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湖南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芙蓉xx123号(商住楼1808房) 法定代表人:傅xx,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xx,住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海洋半岛xx1室。联系电话: 132073xx133。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 湖南佳驿常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xx子街道新韶路308号红星国际公馆二期(商业部分)1至24楼,电话:13308xx88。
法定代表人:宋xx,职务: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
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欠付工程款 xxxx 元为基数,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按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确认原告就承建的 xxxx 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确认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1年 1月 21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韶路红星国际公馆二期的项目(长沙一缦臻酒店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 150天,从 2020年 12月 3 日至 2021 年 4月30日。项目于 2022年 xx月xx日竣工验收,结算金额为 xx 元。被告仅给付工程款 xxxx 元,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 xxxx 元。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给付剩余工程款 xxxx 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湖南x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23年 5 月15
附:
1、起诉状副本二份;
2、法人身份证明;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
5、刘xx授权委托书
6、刘xx身份证复印件
7、刘xx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8、曹敏律师授权委托书
9、曹敏律师律师证复印件
10、曹敏律师事务所函
11、立案相关证据材料
①当事人陈述
②施工合同
③证人证言
④收款凭证
⑤变更签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兹证明 傅xx为我公司法人,任职董事长职务。
公司盖章:
2023年5月15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湖南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忠诚。
受委托人:曹敏:工作单位: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联系电话:15801061959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湖南佳驿常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我方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曹敏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陈述事实、进行和解、调解、撤诉等。
委托单位:湖南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15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湖南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忠诚。
受委托人:刘xx:工作单位:湖南xx设计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207xx33。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湖南佳驿常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我方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刘xx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陈述事实、进行和解、调解、撤诉、提交、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单位:湖南xx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