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似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如《民法典》总则编对撤销权、变更权、追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限定的期间,都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行使障碍甚至消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的期间的特征。
1.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的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际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2.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3.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对人发生拒绝履行义务抗辩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以延展。
5.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