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中国房地产律师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23-05-26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须是有请求权的存在。从《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来看,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一切请求权,而是主要适用债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却不知义务人为谁等,即无过错,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急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此期间即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1.发生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享有对抗请求权的时效抗辩权,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请求权被阻却,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其本质就是丧失公力救济权,而非诉权。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及有无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典》第193条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法院不应主动释明或提示适用诉讼时效,甚至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