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为实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于照顾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并确保执行根据文书的实现
执行担保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必须由执行义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二,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执行义务人以财产担保的,需根据法律规定,将担保物移交给法院,或者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担伤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人应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第三,执行担保须征得执行权利人的同意。第四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当先通过诉讼程序搬和解协议,然后再申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级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设立这一期限的目的,主要是根据实践情况,确保执行根据能够真正得到实现,因而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灭失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执行被执行义务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须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但为了保护担保人利益,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也应注意两方面的限度:首先是债务限度,即应以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限,且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后,可以通过诉讼对被执行人进行追偿;其次是时间限度,即超过担保期间后不再执行担保财产,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期间以担保书中记载为准,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