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冤假错案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23-05-26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人民法院确认批准的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本案执行程序的效力,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法院,或者提交给法院后未获得法院批准,就不构成执行和解,不能产生中止执行的公法效力。此外,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达成的民事协议,并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执行力,也不能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因此,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要么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根据的执行,要么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一旦恢复执行,债权人不得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但可以就迟延履行和履行瑕疵提起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被执行人正在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存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其次,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一方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并可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恢复执行时效内未提出申请,视为怠于行使权利,不得向人民法院再行申请执行;另一方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必须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最后,申请执行人是因受欺诈、胁迫才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恢复执行。当事人对于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的裁定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