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装饰装修工程款,并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3-06-02

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装饰装修工程款,并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规则描述〕:本条裁判规则主要是明确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承包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就其承包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若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则将整个建筑物进行折价或拍卖来偿还债务,则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

一、可供参考例案

例案一丨杭州千岛湖玉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浙01民终66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千岛湖玉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丽酒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装饰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7日,玉丽酒店与万邦装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玉丽酒店将淳安县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主楼1-3层、8-9层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万邦装饰公司施工。双方并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因玉丽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杭州千岛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出对玉丽酒店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淳安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玉丽酒店破产清算。2017年1月17日,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最终核定万邦装饰公司享有的债权为31,030,305元。2017年5月3日,万邦装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万邦装饰公司对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

23,503,91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争点】

对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中,装饰装修的发包人玉丽酒店并非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万邦装饰公司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杭州千岛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万邦装饰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案二

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驰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21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兴驰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驰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0日,诚信公司(甲方)与兴驰公司(乙方)签订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21号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承包给兴驰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采用清单报价,工程总造价为7,239,708.70元。合同签订后兴驰公司于2009年8月22日进场进行施工。

2009年10月14日,诚信公司(甲方)与兴驰公司(乙方)签订诚信药业大厦门脸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施工地点: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21号。装饰施工范围:乙方(兴驰公司)承担诚信药业大厦1层至5层整体外门脸装修工程施工(含外台阶及车道)。以清单报价中的项目为准。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工程造价采用清单报价,工程总造价为5,012,245.34元。总价一次性包死。工期及进场时间:进场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在符合施工条件情况下有效工期60天。上述工程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工,2010年7月2日诚信公司与兴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于2010年7月5日对双方发生效力。

兴驰公司提供的其于2010年7月23日出具编号 CZL -041工作联系单,该单载明:根据甲(诚信公司)、乙(兴驰公司)双方协商,诚信药业大厦办公楼部分装修工程验收工作定于2010年7月7日进行。当日监理公司的相关领导和我方人员均已到场,甲方拒绝验收。监理公司从中协商,定于7月15日对大厦办公楼部分进行整体验收。

7月15日,双方及监理公司对大厦办公楼部分的装修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全部验收。验收结果基本达到标准。甲方马总也表示基本满意。7月20日,甲、乙、监理公司三方人员对需要整改的部分进行复验,结果均达到标准。至此,诚信大厦办公楼部分装修工程已达到标准,可以交付使用。7月24日,监理工作人员暴某某在该工作联系单监理一栏中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案件争点】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在什么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裁判要旨】

诚信公司与兴驰公司签订的是装饰工程施工协议,诚信公司是诚信药业大厦的实际权利人,按照《优先受偿权复函》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故本案中兴驰公司在诚信药业大厦因装修装饰工程而增加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案三

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江南桂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林中民二初字第3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

被告:西藏江南桂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湖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8日,桂湖公司将林芝江南桂湖国际大酒店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天工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8月12日,天工公司与桂湖公司签订林芝江南桂湖国际大酒店外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工公司按约定向桂湖公司交纳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桂湖公司已经退还天工公司保证金400,000元;2015年7月27日,天工公司向桂湖公司下发解除合同协议书;桂湖公司已经支付天工公司工程款5,152,420元;桂湖公司和天工公司对工程量均予以认可。

【案件争点】

包人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且与承包人之间存在书面合同关系,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增加价值部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根据《优先受偿权复函》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中桂湖公司系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且与承包人天工公司之间存在书面的合同关系。因此,天工公司有权对装饰装修增加价值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桂湖公司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天工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装饰装修增加价值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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