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上诉二审律师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03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规则描述〕: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关系着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也关系着建筑物内部和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3号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有限公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泰来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2012年6月14日,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洋公司)与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签订一份《工程装修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聚洋公司室内外装饰,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本工程项目预算内造价为分项工程单项计价。

2012年11月1日,聚洋公司与非凡公司又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聚洋公司四楼餐饮区。承包范围为大厅墙面、吊棚、地面粘砖、大厅展台等。工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6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实行固定总价750,000元;合同签订后工人进场当天拨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到50%时再拨付20%工程款,余款待工程完工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扣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如果乙方不按时完工,每延迟一天扣除乙方工程款5000元。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非凡公司于2012年8月初开工,于2012年12月完工,工程未进行验收。聚洋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开业使用该房屋。从2012年8月至12月,聚洋公司给付非凡公司装饰工程款4,775,000元,用材料款等款项抵工程款342,439.70元。

【案件争点】承包人是否承担保修责任。

【裁判要旨】施工单位依法应对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了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前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后者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装修合同书》第6条约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视为聚洋公司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聚洋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开业使用,根据上述约定,自其实际使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非凡公司不再负有施工中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返修责任,仅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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