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二审上诉牟某某、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鑫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堂 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0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川民终字第3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宏集团公司)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鑫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玛建设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堂宏房地产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9日,堂宏房地产分公司(发包方)与鑫玛建设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鑫玛建设公司承建中国·堂宏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360个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现行工程施工统一验收标准,竣工备案合格;工程承包范围项目实行单价包干承包,按建筑面积1520元/平方米。牟某某作为鑫玛建设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

2009年5月20日,堂宏房地产分公司与鑫玛建设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整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保修期满按国家规定无息退还。牟某某作为鑫玛建设公司的委托人签字。

2009年7月31日,鑫玛建设公司(甲方)与牟某某(乙方)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牟某某承建中国·堂宏国际商业中心一期工程,该项目从投标报名到竣工交付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全部由牟某某自行办理,所需费用由牟某某自行承担,鑫玛建设公司负责向牟某某提供相应的企业经营和资质证明。依法应当由牟某某承担的税、费,由鑫玛建设公司代扣代缴。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价款等与鑫玛建设公司和堂宏房地产分公司的约定一致,要求牟某某全面履行鑫玛建设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另牟某某按鑫玛建设公司与堂宏房地产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2%向鑫玛建设公司交管理费。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鑫玛建设公司按比例扣除相应管理费。牟某某组织人员施工完成了工程,工程经验收合格。

2011年4月28日,堂宏房地产分公司向牟某某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我公司决定于2011年4月30日开始向业主交接房屋,在交房过程中你方必须全力配合,并作好交接验收记录,及时维修你方存在的缺陷。希你(牟某某)在2011年4月28日开始将钥匙交给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钥匙后的一切成品保护由我公司负责,因相关部门未验收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我公司负责。牟某某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5月14日、6月23日、9月9日向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钥匙160套、196套、45套、21套。2011年5月4日,堂宏房地产分公司工作人员田均收到堂宏 LOFT 第一城一期工程结算资料。2011年5月5日,牟某某向堂宏房地产分公司、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移交工程的水电。

案涉工程于2009年12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起讫期限为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单位工程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竣工验收报告载明:2011年4月20日,堂宏集团公司、鑫玛建设公司、绵阳鸿志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等单位同意工程验收。堂宏集团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载明:开工时间2009年12月,竣工时间2011年12月;

2011年4月20日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报告工程验收;

2011年12月8日,堂宏集团公司组织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共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工程质量合格,同意交付使用。2012年4月26日,案涉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根据鑫玛建设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裙楼外墙干挂花岗石幕墙质量及地下车库地面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川建质检鉴(2013)第4号《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5.1绵阳市市中区堂宏国际商业中心一期项目裙楼外墙干挂花岗石幕墙工程现场取样石材面板样品1和样品2的干燥弯曲度、样品2的石材面板厚度不满足《建筑幕墙》( GB / T 21086-2007)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2001)的相关规定,背立面色差明显,不同程度存在质量问题。建议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予以复核验算并整改。5.2绵阳市市中区堂宏国际商业中心一期项目裙楼外墙干挂花岗石幕墙,未见设计结构结算书、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质保资料等相关技术文件。故上述提及或未提及的与幕墙设计与和技术标准不符之处,均应对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整改,以确保工程安全和公众人身安全。5.3地下一层车库楼面铺设的水泥豆石面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地下二层和地下二层 D -33轴﹣ D -

36轴交 D - a 轴﹣ D - S 轴坡道下段未铺设水泥豆石面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该坡道上段满足设计要求。5.4地下一层水泥豆石面层与基层结合不牢固,多处出现开裂和空鼓现象,面层表面出现明显麻面、起砂等现象,不能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2012年2月22日牟某某以堂宏房地产分公司、堂宏集团公司为被告,以鑫玛建设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案件争点】

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关于鑫玛建设公司主张牟某某赔偿外墙花岗石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超付工程款、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问题。由于鑫玛建设公司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中,仅是出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牟某某借用该资质承揽本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鑫玛建设公司不享有主张案涉工程质量索赔的权利。根据《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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