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某兴合作社、宜昌某江公司、湖北某江公司、某通六建公司、某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初86号;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526号
裁判观点:生效判决驳回了某隆公司的诉讼请求,未确定某江公司作为业主方欠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即未确定某隆公司仍享有案涉工程款债权。因此,某兴公司、李某龙与某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因缺乏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