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最高法院申诉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纪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发布时间:2023-06-26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纪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1〕现为2020年《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8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富基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某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长富基金上诉提出的中然公司收据不能证明交付大额购房款、纪某某未证明资金来源及支付能力、中然公司出具的票据缺乏底联印证等主张,中然公司出具的上述单据基本上为书证原件,原则上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可以合理证明有关付款事实。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长富基金在本案一、二审中对上述付款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支持其上述各项质疑,即未能提供证据反驳纪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有关事实,长富基金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将提供有关反驳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长富基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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