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辩论,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陈述诉讼主张和事实与理由,并相互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即对辩论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原则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事实和理由,对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有权提出反驳和答辩,即当事人享有辩论权。
第二,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全过程。
第三,辩论包括法庭辩论等口头辩论,也包括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答辩状等书面辩论。
第四,辩论的内容既包括案件实体方面的争议,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均可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五,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对上诉状进行答辩不仅是被上诉人的辩论权,也是其他当事人的辩论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一百六十七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既包括被上诉人,也包括原审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坚持辩护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不仅符合尊重当事人权利这一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要求,而且可以防止超出当事人预期的突然袭击,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对于促进民事案件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障被上诉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及时接受上诉状并提出答辩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障当事人攻防平衡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由于我国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且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严格限定在上诉请求的范围内,而未规定附带上诉、二审反诉等制度,因此,对于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当事人,只能处于守势,而无进攻的机会,在此情形下保障其答辩权的意义更加凸显。事实上,在一段时期以来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要求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上状副本并依法送达。这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