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

发布时间:2023-07-10

第三百二十八条[修改]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如何处理的规定,在《92年意见》第184条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于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学理上称为"上诉变化"。①对于上诉变化,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92年意见》第184条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但由于规定对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起的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判决,事实上是对上诉变化的禁止。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对两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应当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有学者认为,上述绝对化的规定是对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侵犯,不利于程序安定和纠纷的彻底解决。②此条文的修改则是吸收了上述观点以及实务中的建议,提供了"上诉变化"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之外的第三种解决方式,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此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尊重,还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程序安定。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并将调解的相关情况制作笔录人卷;第二,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新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一并审理是基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和审级利益的前提,因此必须在征得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依此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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