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坚持辩护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不仅符合尊重当事人权利这一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要求,而且可以防止超出当事人预期的突然袭击,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对于促进民事案件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障被上诉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及时接受上诉状并提出答辩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障当事人攻防平衡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由于我国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且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严格限定在上诉请求的范围内,而未规定附带上诉、二审反诉等制度,因此,对于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当事人,只能处于守势,而无进攻的机会,在此情形下保障其答辩权的意义更加凸显。
事实上,在一段时期以来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要求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上状副本并依法送达。这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