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大家好:
现就xx市第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究变更xxx为被执行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1、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市xx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不能依据一人公司的规定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2、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是成文法国家。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其他任何标准进行对案件进行认定并进行裁判。
最高法院只是一级法院其裁判不是绝对正确的,冤家错案也是屡见不鲜的。对最高法院的错误裁判也是需要人大、监察、检察和媒体、公众等监督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沈德咏等三人都被判了无期徒刑:原执行局长孟祥被判刑12年:原法官王林清销毁案卷获刑14年等。从以上看出最高法的裁判不是绝对正确的,是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
合议庭的几个成员随意对法律进行解释,谁给他们的法律制定权及解释权?
何况申请人提交的案例并不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因此就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
3.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对《公司法》等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解释。
4.本案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xx市xx有限公司的各个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有限公司。
本案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xx市xx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
5.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1065条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既有各自所有、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等形式。因此推定夫妻之间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x、xxx个人婚前是否有财产,不能证明其对公司出资额是否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申请人自认为是以共同财产出资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是以共同财产出资,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能以此将二人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单靠推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限定当中,没有关于夫妻不能作为不同股东进行出资进行设立,另外五个《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说明夫妻作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东视为同一人的规定,或者或者将公司夫妻两人公司视为一人公司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追加变更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3年7月17日
曹敏律师: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