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诉讼当事人的常见错误
【案例】笔者(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就代理安徽蚌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体会介绍给大家,供参考!
一、是重口头讲道理而轻视提供证据。有不少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总认为自己的理足,对方属无理搅三分。当法官让其举证时,往往不能或者不完全按要求或者不按规定的限期提供相关证据。庭审后,法庭只能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败诉时,常满腹牢骚地说法官不是“清官”或“歪起屁股坐”。
二、是起诉随意性大、不重视诉讼时效。不少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受到不法侵害时,由于不懂或轻视诉讼时效,总认为只要我有理,想啥时和你论理说法权利在我手里。岂不知,如不重视诉讼时效,盲目地打官司,结果是其主张的实体权利已不受到法律保护(丧失胜诉权)而败诉。
三、是过分依赖代理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够。当事人自己对法律知识理解和掌握不够,希望通过懂法律的代理人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部分代理人为了迎合当事人告状心理,常大包大揽拍胸口乱表态,官司赢了,是代理人的努力,官司输了,是法官歪起屁股判案,将一切败诉责任全推给法院和承办法官,其结果是“庸医误人”。
四、是当事人夸大事实。有的当事人故意夸大工程损失,特别是在工程纠纷没有解决时,不及时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放任损失的扩大。
殊不知,法院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付一切费用的,往往一些当事人最终是得不偿失,除一些费用自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五、是诉讼风险意识不强.目前,各地法院都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承担胜诉或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虽胜诉了也可能得不到实际利益的风险等多种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由于有的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其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六、是热衷于走关系说情。不论是原告或被告,都热衷于拉关系或托亲找友的找办案法官说情,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更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殊不知,有理走遍天下,无理找谁也白搭。
七、是愿判不愿调。一些当事人总认为,官司输赢求的是一纸判决,如法官进行判前调解或立案后就依法调解,他们错误地把接受调解看成是向对方低头、示弱或认为是法院在和稀泥。
结果是当事人虽拿到了生效判决书,但最终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实现自己的请求。
八、是对生效的判决、调解申请执行不及时,甚至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只有二年,但有的生效判决、调解超过执行期限后,才来申请法院执行,致使当事人因申请执行的权利丧失而怨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