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书(中请回避用)
Xxx×人民法院决定书
....·.(XXX×)
申请人:X××,…….。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XXX于X××X年XX月X×日申请
……·…(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XX×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中请的,写明:)驳回XXX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XX年X×月X×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七条至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件或者驳四当事人的回避中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四避中请,应当说明理 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 被中请回避的人员也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关,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川人员的四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中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取消了原“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规定,增加规定“法官”助理”。故删去原说明中的“助理审判员”,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回避中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日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对决定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中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十三条审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成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但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护人、诉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商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成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清,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成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