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诉前证据保全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证保……号
申请人: xxx ,……。
被申请人: xxx ,……。
......
担保人: 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如有担保人的应一并写明其基本信息)
申请人 xxx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写明证据保全措施),并以本人/担保人 xxx 的……(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 xx x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证保"。
3.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