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
( xxxx )….民 x ……号
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至 xx 时 xx 分
地点:…
调查人:…(写明职务和姓名)
记录人:……(写明职务和姓名)
被调查人:……(写明基本信息,与当事人的关系)
记录如下:
…..(写明记录内容)。
(以下无正文)
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庭外调查记录用。2.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书证为副本或者复制件的;物证为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复制件的。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