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方面律师【调解笔录(庭外调解用)】

发布时间:2023-08-13

调解笔录

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至 xx 时 xx 分

地点:……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XXX

协助调解人员:……(写明单位、职务、姓名)

调解经过和结果:

(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

.......

(调解达成协议的,写明:)

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确定调解协议签名生效的,写明:)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制定,供人民法院制作调解记录用。2.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在庭前会议或开庭审理期间调解的,记入庭前会议笔录或法庭笔录,不需要另行制作调解笔录。

【应用】

1.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落款的署名增加"法官助理"。

2.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解员在线调解过程中,同步形成电子笔录,并确认无争议事实。经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的,可以以调解录音录像代替电子笔录,但无争议事实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