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专业律师【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

发布时间:2023-08-13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确认送达地址

告知

事项

证件号码

送达

地址

及方

□是口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邮编

受送

达人

确认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xxxx 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

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 APP 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 APP 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人笔录。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用。

2.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本样式中关于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等内容,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已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四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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