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倾听、发问、辩论、最后、核对笔录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倾听、发问、辩论、最后、核对笔录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律师在河南的周口店、河北的沧州、山东的济南等地办理了多起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体介绍如下:

一、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倾听对方举证:倾听对方当事人举证不仅是对对方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掌握对方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为质证打下坚实的基础。

每个人的认识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要及时调整代理意见,不能低估对方,如果对方在证据交换和庭审举证不一致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二、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不仅要收集、举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还要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层层剥离、甄别真伪,否定对方证据。否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发问技巧:1、围绕法庭询问证人的内容展开,进行确认和确证;2、引导证人朝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3、发问应当简明扼要;4、避免对方异议。

四、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的辩论发言,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向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律师发表意见要重事实,讲道理,有修养风度,要尊重所有人员。律师对法庭归纳焦点有异议,可以要求声明保留意见,让法庭计入笔录,但是应当听取法庭指挥。

五、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法庭辩论:证据辩,法律辩,程序辩。语言简练,有的放矢。

六、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最后意见要全面,简单。保证自己的观点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七、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要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建筑律师核对庭审笔录不要求原滋原味,但是要包括:1、诉讼请求;2、举证;3、质证意见的基本内容;4、辩论基本观点;5、反驳的基本观点。

庭审笔录错误或者漏记,首先要求书记员更改。

1、核对诉讼请求时,庭审笔录常是“详见起诉状”、“答辩状”等字样,如诉讼请求与起诉状、答辩状同,则可以认可;对庭审笔录直接录入诉讼请求的,仔细比照即可;对出现诉讼请求变更的,应当要求书记员记明,采用略式也应补记入“x年x月x日补充起诉或答辩”。

2、核对举证记录要全面,对证人证言也不能遗漏。

3、对质证意见是核对庭审关键的问题。仅有“有异议”“无异议”,是容易出现漏记的。质证的时候不能激动,先表达有无异议,再表达具体分析意见,解决基本观点的漏记。其次对证不能基本观点和意见应当补记上,不要擅自用最后手段“详见代理词”。因为庭审记录的阅读者未必细看我们的代理词,我们至少表达出简要意见在庭审笔录中再“详见代理词”。

4、辩论基本观点核对只要不出现异议就可以。应当提交代理词。

5、反驳对方辩论观点的庭审笔录是少见的。在庭审笔录上一定要有我方反驳对方的观点和主要理由,在签字确认之前写上“详见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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