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也、章思潭、郑苏凌、叶未胜、王亚珍、章思法、陈琦、叶未龙、叶卫叶、倪时营、叶姗姗、陈红帅、陈红尧、谢文亚、尹立民、王飞、王金元、何宝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友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圣统、叶连菊、陈爱县、叶苏青、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7日,国通公司向三门湾公司提供1亿元信托贷款,三门湾公司对上述贷款以其所有的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新区C–38B地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取得他项权证。凯达公司、龙生公司、欧文公司、吴峰提供保证。后三门湾公司未还款付息,故国通公司通过仲裁并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依法查封案涉抵押地块后,郑也等344户购房人申请解除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一审法院遂裁定解除查封,国通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国通公司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