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情】2008年5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别墅装修由原告来完成,工程款50元,工期2008年7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期间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08年7月6日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结算书,自2008年7月6日竣工结算之日起,双方权利义务结束,互不相欠。

同年12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的支付工程款30万元,被告称双方已经结算完毕,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法院采用简易程序,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装修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由于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在没有权利义务,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易转化为普通程序;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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