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房地产质量纠纷抗辩与反诉

发布时间:2020-06-21

建筑工程房地产质量纠纷抗辩与反诉

原告:大连xx建筑工程公司;法人:张某;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天津xx食品公司;法人:崔某;

【案情】2013年2月10日,被告天津xx食品公司与原告大连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车间工程,工程价款1100万元,按进度分期进行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

2013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发现屋顶出现很多裂缝和变形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整改,原告认为与施工无关,拒绝修复,被告因此拒绝结算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尾款520万元。审理期间经鉴定,质量问题系施工不规范所致,修复费用20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按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减少付款的方式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质量问题系施工不规范所致,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是抗辩,应一案处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320万元。

【评析】一方起诉索要工程款,另一方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司法实践中是作为抗辩处理还是作为反诉处理?

1、原告起诉要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未提出反诉,异议属于抗辩,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不需要被告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2、被告提出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超过工程款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提出反诉方可得到解决;

3、原告起诉工程款,被告反诉质量问题损失的,应当一并解决。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工程纠纷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工程纠纷反诉 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工程纠纷案件反诉的事项:1、建筑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3、工程案件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工程纠纷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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