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建筑律师曹敏申请再审审查微信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3-10-15

第一,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及有原件的证据材料等,应当注意与原件核实,

第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中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一般从当事人签收判决、裁定送达回证,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或者向人民法院寄出再审申请书之日止。上述申请再审期间均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故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超过上述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期的,可依据本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

第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提交材料进行申诉或者通过信访反映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申请再审。

第四,注意对法律文书性质和内容的审查,对于依法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不予受理。

第五,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全,但已提交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第六,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贯彻辩论原则,本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副本等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后,随应诉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及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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