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与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性特点相反,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为连带责任,这是由非法人组织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非法人组织成立时并没有法定最低限额独立财产的要求,因此,在最终承担相关责任时,法律设定其对外责任是先以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负责,在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组织成员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独立组织与其出资人或设立人相分离,其民事责任问题就形成了组织与成员互不分离、互为连带、互相转承的法律关系。
本条规定有助于保护与非法人组织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宗旨。
在非法人组织存续期间,当同时存在非法人组织债务和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之个人债务时,原则上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应优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予以清偿;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的个人债务应优先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但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自愿以个人财产优先清偿非法人组织债务的则在所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