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八条[修改]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条文释义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对民事执行检察建议的决定主体作出修改,本次修订予以吸收,将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决定主体变更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