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根据《立法法》关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表述,可将法律区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一般法。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他民事、商事性质的法律,l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且根据《立法法》规定直接行使立法权,因此与全国人大属于“同一机关”,其制定的法律相较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特别是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法。因此,本条做了与《立法法》规定精神完全一致的规定。
从法理上分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不同。一般法是在一个国家全国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一般适用于特定领域、特定主体、特定事项,如《证券法》只适用于证券发行和交易领域、《公务员法》。一般法的优先适用应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本条规定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而非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确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故本条亦应遵循这一前提。本法为全国人大制定,实践中若需通过本条排除本法的适用,需满足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这一条件。本法规定实际上排除了与本法位阶不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特别法的资格。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本条明确强调了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
如关于诉讼时效,总则编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就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本条明确强调了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
如关于诉讼时效,总则编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了年。而《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就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立法法》第92条、第94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票据法》第96条;《总则编解释》第1条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规定。
【释解与适用】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立法法》已经对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建议删除本条。考虑到我国制定了诸多民商事单行法,对特定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规范。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本条明确强调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有助于减少认识上的分歧。
如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就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