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水电费虽然不是一项独立的工程费用项目,但作为施工单位必然发生的施工成本,其分散于部分独立的工程费用项目名下。发包人需将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这是发包人的合同义务之一。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一般由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装置水电表,并交给承包人保管使用;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向相关单位支付。在工程款进行结算时,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水电费用可以作为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在工程款结算时,对于水电费的结算往往不如想象得那么正规,司法实践中争议也时常发生,尤其是施工合同中对水电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在水电费的用量及单价、多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情况下的水电费分摊等方面较容易发生分歧。综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工程价款结算中的水电费争议可考虑如下解决方案:
第一,建设工地安装水表和电表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水电费进行扣除,水电用量按表读取,价格按发包人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水电费的价格作为计算标准。
第二,建设工地未安装水表和电表的,承、发包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进行了统计汇总的,按双方统计汇总数字及发包人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水电费的价格计算扣减;若既未安装水表和电表,承、发包双方也未能对水电用量达成一致的,则按工程定额消耗量及供水、供电部门的价目表结算并在工程结算价款中予以扣减。建设工地存在多个施工单位且均未安装水、电表而需分摊处理的,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各自承担量的情况下,一般也应根据各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量通过工程定额含量及水、电费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
第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认定。发包人需要举证证明水、电的使用主体及水、电的用量与数额等;承包人需举证证明其进场施工的时间段及施工现场存在他人同时使用水电等事实。法院在审理中应综合双方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结合施工行业的惯例等,全面、合理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