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高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抗诉审查申诉案件检察院审查申诉案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包括:按卷审查、当事人举证、依职权。
立案后审查的对象: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调解、执行活动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和证据之间,证据和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之间是否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是否可以合理地排除。
审查、复核单个证据,是否真实,包括来源、性质、形式、具体内容、提供的方法。
综合审查全部证据,进一步审查、判断单个证据在证据链条中的真实性、地位和作用,分析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分析整个证据链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分析整个证据链条是否有缺失、连接的是否合理自然,有无生硬矛盾之处,如果有是否可以合理排除和解释。否则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不足。
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关联,不能先入为主,要按照证据规则建立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确信,然后再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对照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注意发现问题。
审查定性是否正确:是民事还是行政,是物权、债权、侵权、亲属、人身关系;是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仅基本性质确定准确,具体性质也要确定准确。
对法院判决、裁定认定案件性质的审查;在审查民事案件时,通过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案件性质是否正确,确定其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第一,审查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的定性,确定其在法院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管范围;第二、审查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定性是否正确,确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第三、如果一个案件有几个法律关系,应当以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的性质,如果是合并审理的,则应当分别定性。如果几个诉讼请求分别属于几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的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原审裁判对必要共同诉讼分别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不按任意性规范进行,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适格的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适用法律应当;1、单行法服从基本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综合平和原则。
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适用,不能变通。审查法律的时效性,即适用的法律是否生效或失效。是否违背了法律冲突原则等。应当送达没有送达,应回避没有回避,审判庭组成违法,没有开庭经行判决的及其他违反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应当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