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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检察监督执行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条文阐释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在法院的民事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执行监督属于事前监督,因此,采取的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方式,而没有采取抗诉的监督方式。具体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开展检察监督。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自2021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

第-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理后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3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中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792一民事诉讼法实务评注手册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自2017年起施行)

992. 【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993. 【上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994.【检察监督行为不当的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995. 【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

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申诉案件审查。

四、典型案例

1 检察机关对于利用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监督

裁判来源: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4号,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113执异153 号至15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2 查实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予以监督纠正,对于相关人员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和犯罪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裁判来源: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9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鄂01执监9号

裁判要旨: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和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3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裁判来源: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黑07执监3号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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