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 条文阐释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即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同步进行。
三、司法适用
法院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职权,执行行为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阻止执行行为实现。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于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当依法救济,不影响执行行为本身的完成与实现。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四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五、典型案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之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来源:福建某公司与珠海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24号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