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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条文阐释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法定的特殊情况而暂时中止执行程序,等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中止执行后,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在决定中止执行后,执行法院应停止案件的执行,不得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即不得决定采取新的执行措施;

(2)决定中止执行前采取的执行措施,仍然合法有效;

(3)中止执行裁定的效力持续至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司法适用

申请人向法院中申请执行财产共有人的财产,财产共有人中有一人死亡,但是不妨碍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一般不作中止执行。涉及继承的,依据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 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9.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60.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自2017年起施行)

100.【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八)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九)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01. 【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该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102. 【中止执行裁定】

中止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03. 【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04. 【中止执行期问的续封】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05.【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106.【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的变更、迫加】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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