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条文阐释
本条规定了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首先,关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自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由于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唯一书面凭证,因此应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此外,本条还对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付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作出了特别规定。
其次,关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故本条对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权限也进行了分类规定,即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其中,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且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如本条中规定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权限。
三、司法适用
实践中,在适用该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未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2)授权委托书仅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全权代理”“特别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但仍有对纯粹的诉讼权利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的代理权。
(3)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代理人不能再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也称转委托)。
(4)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后,被代理人仍有直接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而且当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不过,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一般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十条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办理该授权委托书的上述证明手续。
五、典型案例
1委托诉讼代理不同于普通的委托代理
裁判来源:顾某红、陈某亭等合同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0302民初3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