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检察院对虚假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方式

发布时间:2024-02-18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本次修订新增该款规定的主要考虑是:2019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提出:“探索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的第一点指导意义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

2021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吸收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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