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曹敏//当事人通过签订合法合同的形式排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4-03-02

当事人通过签订合法合同的形式排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无效。《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原、被告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将原告与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客观事实反映给湖南高院高层,从而使该案重新被讨论并得到公正审理,不被维持原判”,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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