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月报不发生签证效力
原告:周某某,
被告:云南省某某机械设备公司;
法人代表:武某某,董事长;
被告:云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平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工程从业二十年,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疑难案件,特别擅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QQ邮箱:1975762008@qq.com
被告:申某某,个人
被告:崔某某,个人
【案情】2013年3月3日,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被告云南省某某机械设备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建某某公司的工程。工程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工程价款:4000万元暂定;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2013年3月5日开工至2014年3月5日竣工;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其他条款:协商处理。工程纠纷处理方法:协商处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应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总承包人云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申某某个人;被告申某某个人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崔某某个人;被告崔某某个人再次转包给原告施工。
原告承包工程后,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甲方的要求投入了本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同转包人达成相关协议;收取了相应的资金,向农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施工图纸及相关部分的工程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实际施工人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发包方无理推脱,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于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以上的几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进行了鉴定,提出了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月报,并以此要求支付签证部分的工程价款。
代理意见:本律师认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月报属于属于书证 ,不发生签证效力。
【判决】当地法院经过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相关程序,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签证部分的主张。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