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屋租赁合同装修损失纠纷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1

【基本案情】原告(被上诉人)曹某诉称:2016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街道某单元楼整体出租给原告,原告用于办培训学校,并口头约定被告在2016年底办理完毕房产证、消防等相关证明。但被告直至在原告交付第二年房租时,被告仍未办妥房产证、消防等相关证明。造成原告办理培训学校资质不能,并且该房屋有安全隐患,造成原告2018年初退还招收学员的学费。原告与被告交涉多次无果,现起诉法院,故请求法院判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装修损失278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诉人)刘某辩称:原、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实,双方签订该合同效力由法院审核,原告投资装修的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知办不了产权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必须租赁有产权证的房屋,上诉人没有过错;被上诉人租房时约定为商业用途,不是作为教育培训机构,被上诉人擅自改变租房合同约定的适用性质,导致的损失,上诉人没有过错;被上诉人的装修是其投资行为,能否收回投资是市场风险,要求出租方承担其装修损失,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原告曹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阳县凤鸣镇街道某单元楼整体出租给原告用于办教育培训学校,租期为6年,自2016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6月期间,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支付装修费用278000.00元。装修后,原告在该房屋内设立并经营龙辉教育培训学校。2018年4月17日,被告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租金,2018年7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云阳县凤鸣镇街道梧桐新区云景花园C地块C栋项目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2018年7月23日,原告申请对该房屋现存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中融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的现存装修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12月1日,该鉴定评估公司作出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租赁房屋现存装修市场价值总价为215500.00元,原告垫付鉴定评估费用15000.00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房屋装修损失64650.00元;本案鉴定评估费15000.00元,由原告负担7500.00元,被告负担7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程序】宣判后,被告刘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曹某租赁刘某房屋并经刘某同意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云阳县法院(2018)渝0235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属无效合同,该判决已生效,且刘某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同意利用,故对该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双方应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

一审云阳县人民法院对损失进行了鉴定,并认为,曹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从曹某的诉称及证人向云山证言来看,签订合同时刘某已向曹某说明该房屋无产权证及消防验收手续,曹某应当租赁产权齐全、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经营教育培训学校,但其明知刘某房屋无产权证及消防验收手续而租赁该房屋装饰装修并经营教育培训学校,曹某应当承担导致合同无效过错的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刘某将未取得产权证及消防验收手续的房屋租赁给曹某,应当承担导致合同无效过错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上诉人刘某称自己没有过错,装修损失应当由曹某自行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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