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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4-07-18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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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的核查义务及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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