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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上诉人信达陕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崇立公司、 佳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发布时间:2024-08-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
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
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
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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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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