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上诉人信达陕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崇立公司、 佳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发布时间:2024-08-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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