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倡导文明观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随着时代发展,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行使方式也更加多样,与此同时,权利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有的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权益私装摄像头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 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根据实践需要,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本解释第三条对滥用民事权利的具体认定和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同时也起到行为导向作用,促进形成依法文明行使权利的良好风尚。
二是践行平等理念,细化权利保护规则。本解释将平等保护权利,特别是自然人权利置于突出位置。比如,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细化了监护制度,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部分强化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在诉讼时效部分中细化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
三是贯彻诚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总则编司法解释关于权利滥用、重大误解、欺诈、表见代理等认定规则,均贯彻了诚信原则的要求。比如,本解释第二十一条在传承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欺诈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这里的告知义务的来源,包括了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
四是褒扬友善品格,鼓励好人好事。本解释在民事责任部分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只承担部分责任,以及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等。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鼓励民事主体依法积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则就社会生活中应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亮明了司法的态度,集中体现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规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