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部分条款附条件
关键词
附条件行为部分条款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条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有学者提出,整个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情况固然存在,但在实践中大量情形却是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所附条件仅仅限制着法律行为项下的某项义务或者某几项义务的履行效力。换言之,某项义务或者某几项义务的履行效力附加了条件,也可以说是法律行为的某个或者某些条款也可以附条件。 对此,我们认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条款附条件的情形,不仅要考虑所附条件系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影响,还要考虑其他条款的效力是否会因该部分条款的效力而受影响,从而具体判断该部分条款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和义务履行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