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4-08-13

约定以第三人履行作为履行条件的效力

关键词

第三人履行附条件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当事人约定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该约定是对债务人何时履行债务所作的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债务人负有确定的履行义务。就此而言, 该约定形式上属于对履行所附的条件,但实质上则是附期限履行的约定。如果所附期限是明确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反之,难以确定第三人何时履行,即所附期限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附期限是否明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当由抗辩不应履行的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载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婴(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79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履行期限。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厦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所作的约定,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2.若债务人将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未达成作为履行的抗辩事由, 以反驳债权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务人是该举证责任的合理负担方,应提供债权人知晓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亿杰公司与建工公司2013年6月 28 日和6月29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GF-1999-0201、YJ-20130629-2) 以及双方于2014年8月14日共同出具的<会议纪要》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上述合同及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虽然在上述两份合同中均约定了案涉工程款项的支付节点和支付方式,且建工公司向亿杰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编号YJ-20130629-2的合同是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但双方案涉工程完成预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于2014年8月14日共同签署了《会议纪要》,从会议纪要议题、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和一审质证情况看,该纪要已就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形成了新的约定,且双方均认可,故双方应依据2014年8月14日形成的<会议纪要>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此外,根据《会议纪要》约定,案涉工程本次工程款支付金额为4000万元,分三次支付。现亿杰公司已按约实际支付了1800万元,尚余2200万元。针对亿杰公司依据《会议纪要》中“施工单位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的约定,主张建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协助开发商办理贷款到账,故第三次付款条件未能成就,建工公司无权请求其支付剩余款项的问题,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无论支付的工程款来源为何,亿杰公司均为确定的、必然的付款义务人。 亿杰公司支付4000万元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而非是否支付的问题,故该约定不能认为是亿杰公司支付行为所附条件,一审法院将其视为对付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并无不当。亿杰公司以第三次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认为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会议纪要》对第三次付款时间的约定是模糊、不确定的。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 条第4项之规定,对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亿杰公司已经按照会议纪要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其应继续向建工公司支付剩余2200 万元工程款。

另外,《会议纪要》对原合同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方式和金额的约定进行的变更是明确的,仅是对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确,亿杰公司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78条,推定为未变更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 亿杰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人和贷款筹集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施工方建工公司协助贷款,亿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