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因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只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无关。因此,在当事人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只需要对方知悉,不需要对方表示同意。
我国对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系采用通知到达的立法模式,即对方知晓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即为合同解除的时间。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当然,上述解除时间的确定是以当事人在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享有解除权,即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为前提。倘若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对方当事人表示异议, 后一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意思表示生效而生解除效果,且基于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解除权人将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对方收悉后未予答复。后解除权人又重新发出一份更改后的解除通知,而对方主张合同已被前一份通知解除的,应认定合同自第一次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